与前作相比,《飞虎2》中“飞虎队”的战术表现要少得多,而且有退步的倾向,在几次战斗中都没有显示出高超的战术配合和战术表现,更多的是个人英雄主义的逞强。
在法庭劫案中,“飞虎队”赶到现场后首先展开侦察行动是非常正确的。当时,因为事发突然,警方连劫匪到底有几个人以及人质的人数、位置都搞不清楚,在这样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发动突袭的,只能在搞清楚有关情况后才能有针对性地展开行动。“飞虎队”通过在冷气槽、正门和外墙安装穿墙雷达,搞清楚了劫匪的人数和位置,才为下一步行动提供了条件。正当“飞虎队”准备好发动突袭时,早有预谋的劫匪却已经有了准备。他们将人质排列好堵在正门里面。“飞虎队”炸开正门准备突入时,却被惊慌逃出的人质顶了出来。除了3名劫匪假扮人质在混乱中逃出外,安天命则在法庭内部待机而动。当人质都跑出法庭时,展翰涛只得让手下暂时等待,然后将人质交给外围兄弟控制,自己带人冲进去。法庭内一片黑暗,没有夜视仪的“飞虎队”只好使用战术灯进行照明。躲在暗处的安天命突然扫射一阵后,就躲入墙壁夹层并引爆了炸弹。在这一过程中,“飞虎队”并未作出有效的反制行动,到最后才发现现场有4具尸体(实际是劫匪的替身),隔壁的4000万现金也不翼而飞。
这一行动中,“飞虎队”的主要失误是没有对劫匪的动向进行持续监视,未能发现劫匪将人质集中到正门后面,以至于突击发起后被冲出的人质挡住去路。前面已经提到,“飞虎队”本来已经在3处位置安装了穿墙雷达,是可以对法庭内部的情况进行持续监视的。但不知什么原因,“飞虎队”对劫匪将人质集中到正门后面的情况却一无所知,以至于炸开正门后却被人质阻挡无法进入。在接下来的行动中,明知道己方将在炸开正门的同时切断法庭的电力供应,“飞虎队”却居然没有携带夜视器材就贸然进入。而在一片黑暗中使用战术灯是有一定风险的,很容易被对方首先发现自己的位置从而陷入被动。如果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战术灯,则应该采用短暂照明后关闭战术灯的办法,以减少自己暴露的可能。而本剧中的“飞虎队”队员进入法庭内部后,其战术灯差不多一直都是开着的,结果遭到躲在暗处的安天命的突然袭击。与此不同的是,庄卓源在跟踪邪教组织进入二战时日军的地下基地后,手持战术灯却能采取短暂照明的方式隐蔽自己。他先是用战术灯向前方照射一下,看清楚后立即将战术灯朝下用另一只手捂住,防止光线过多放射出去。
法庭劫案之后,钟韦恩和展翰涛跟踪到安天命等人的藏身之处,“飞虎队”随之展开行动。当时,劫匪位于一个LONG8码头的集装箱区内。A队赶到后,即乘坐突击车向集装箱区进行搜索。劫匪则派出一个人骑摩托车将“飞虎队”引到集装箱区的空地上,然后劫匪从四面利用集装箱的掩护向“飞虎队”进行射击。“飞虎队”立即陷入被动状态,只能利用车辆的掩护进行抵抗。要不是劫匪的射击准头太差,“飞虎队”肯定就要付出惨重伤亡代价了。就这样僵持了很长一段时间后,庄卓源的狙击小组才赶到现场。在狙击手精确火力清除了部分劫匪的情况下,“飞虎队”才摆脱被动局面,将劫匪消灭。
在这一行动中,“飞虎队”至少犯了3处严重的失误。首先,“飞虎队”在知道劫匪拥有重型火力,且其具体人数并不清楚的情况下,只出动A队,导致兵力不足。当时,“飞虎队”不应该只动用自身的兵力,而是应该报告上级派出机动部队(PTU)进行支援或者派出B队担任后援任务。平时行动时,“飞虎队”也不是单独行动,其只担任任务核心区的武力突击任务,而外围警戒任务通常是由PTU或其他警种担任的。一旦出现意外情况,这些警种兵力就可以立即进行支援,不会出现“飞虎队”孤立无援的情况。其次,“飞虎队”在搜索集装箱区时轻敌冒进,中了对方的埋伏。集装箱区(在香港通常被称为“货柜区”)内可供隐蔽的地方太多,贸然进入很容易陷入对方的陷阱中。而“飞虎队”乘车到达时,却被对方骑摩托车的一个人轻易引诱上钩,进入了集装箱区内的空地,结果遭到对方的围攻。第三是对现有的兵力运用不当。当摩托车逃入集装箱区后,“飞虎队”应该立即下车或者进到集装箱区边缘后下车,面向摩托车逃走的方向推进,同时将狙击手部署在可以俯瞰整个地区的位置上随时准备进行支援。这样,一旦与对方交火,队员就可以灵活利用周边地形寻找掩蔽物,狙击手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开火压制对方,不至于陷入被动之中。而剧中的“飞虎队”队员将车开到集装箱区的空地上之后才下车,而且下车后没有抢占周围的有利地形,而是聚在一起向四周警戒,遭到周围劫匪的袭击后,只能依托迅速开过来的突击车还击,从而陷入被围攻的被动状态之中。
本剧中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通过一场对抗性比赛后,“飞虎队”B队取得了前往英国接受SAS特别空勤团培训的机会。这就有一个问题,如果B队离开,只剩下A队是无法担任长期执勤任务的。与SAS类似,“飞虎队”也采用编制完全相同的两支队伍轮流执勤的方式,来保持24小时战备状态。一旦有一个小队被抽走,那么剩下的一个小队即使怎么努力也无法保持长时间内随时出动作战的状态。因此,剧中这一情节也只能用剧情需要来解释。如果编剧考虑得周全一些的话,那么完全可以设定由第3个小队与A队配合进行轮流执勤的情节,这样就比较符合实际了。
除上述细节外,本剧中金秀姬向展翰涛索要以往历次行动中“飞虎队”行动的详细资料,并领着金秀姬在基地内随意参观一事也值得注意。一般来说,特种军警单位行动中的详细资料和基地内部设置是会被列入机密资料的,对外披露的只能是行动的粗略情况和基地的概略情形,不可能对外公布所有的详细信息。公开身份是美国中央情报局驻香港人员的金秀姬,与香港警方进行反恐合作是有可能的,但一般情况下应该只限于互通情报而已,而且互通情报的LONG8内容也应该得到上级的审查后,才能提供给对方。金秀姬作为外国情报人员索要“飞虎队”行动的详细资料,本身就是套取情报的做法。展翰涛居然不向上级请示就将资料交给了金秀姬,这实际上是严重的泄密行为。不要说金秀姬是外国情报人员,即使是本国其他部门要想获得类似的资料,也需要上级部门进行部门间协调获得批准后才可以。展翰涛将如此机密的资料轻易交给外国情报人员,并领着金秀姬在基地内随便参观,也使得后来金秀姬据此情报发动针对“飞虎队”基地的突袭打下了伏笔。